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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为一本万利的民间借贷"套笼" 期货配资"歇菜"
来源: 期货日报 2018-05-07 11:32通过各种渠道与方法,搞配资的人通常会先搞一个资金池,拿到低成本的资金待用。随后再直接或通过下线把资金池中的资金以较高的利息放出去,做起利滚利与钱生钱的好生意。
“王军前几年做股票亏的一塌糊涂,连房子都抵押给别人了,现在听说进入期货市场做期货配资发了大财,已经在郑东新区新买了一幢别墅。”老期货刘文近期经常被朋友问起这件事。对于王军,刘文与他不熟,但刘文知道,自从有了期货与股票配资业务以来,很多从事这个行当的人挣了大钱。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近年来,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繁荣昌盛,加上众多大家不太熟悉的金融产品的推出,特别是在很多财富故事的刺激下,大家对各种投资十分青睐,很多时候不惜借贷来进行各种投资,而资本市场是残酷的,投资的最终结果并不是迎来如天花乱坠般下落的金条、银条,很多人是收获了血本无归的苦果,有很多人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更令人可怕的是,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因民间借贷所引发的惨痛事件,如高配资做股票、期货引起的自伤事件,裸条、校园贷事件层出不穷等。破坏金融秩序的东西不能任由其发展,给大家制造痛苦的土壤是要被铲除的。
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一场规范民间借贷的大行动开始了,股票与期货配资肯定要“歇菜”了。
仔细分析通知全文可以发现,针对一本万利的民间借贷,就是要为疯狂的牲畜套上笼头”,将要下重手防与治,即“四严打一严禁一改进”。
第一,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搞资金池,从别人那里筹到资金再放贷,再给期货与股票交易者做配资今后是非法的,吃利息差是要付出触犯有关法律与法规的。这就是说,要借钱给人,必须是自己的钱。
第二,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提醒大家,今后借钱给别人更要看别人的信用了,借了不还时债权人是只能当“孙子”的,不能非法催收,要讲法,要走法律渠道。
第三,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这一条是提醒那些有路子、有门道、有平台及身外金融机构的人,不能再吃利息差了,不能再搞贷外贷了。
第四,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今后靠在居民小区电梯里、网站上、学校里贴小纸条,或通过熟人骗熟人的,以及专门对社会经验比较少的学生,与受贪小便宜的老年人发放贷款等骗的人要小心了,有人管你们了。
第五,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这是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了,身正不怕影子歪,要从内部创造好环境,“消灭内鬼”。
第六,改进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有人说,市场有需求,民间借贷能长期存在自然就是合理的。此话不错,但民间借贷要合法合理。当前在严打非法民间借贷与规范民间借贷之际,正常的市场需求如何得到满足呢?那就要靠改进金融服务了。
据记者了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主要如下:
通知称,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针对《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上周末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
2.问:出台《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3. 问:《通知》明确的信贷规则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4.问:《通知》严禁了哪些非法活动?
答:《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5.问:《通知》要求如何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
答: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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