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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负债286亿应收款185亿 现金流连负四年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18-01-22 11:25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际”)于2017年12月26日A股发行获审核通过,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和中信证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据中铝国际2017年06月30日在证监会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资50亿元,10亿投向于有色金属工业智能装备、智能控制及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25亿投向于补充工程总承包业务营运资金,5亿投向于未来并购与战略发展资金储备,10亿偿还有息债务。
数据显示,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814,475.17万元、1,888,496.74万元、1,944,952.92万元、2,476,561.9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2,656.29万元、72,364.13万元、53,927.47万元、115,719.7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5,885.87万元、43,935.27万元、22,866.58万元、40,734.30万元。
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506.84万元、-94,269.13万元、-47,506.84万元、-119,235.69万元。
据中铝国际2017年8月30日在港交所发布的2017年中期业绩公告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8.80亿元,同比增长58%;归属于公司权益拥有人的净利润约1.7亿元,同比减少49%。
中铝国际2014年至2016年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122.08亿元、133.84亿元、184.80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11%、43.40%、43.41%。
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应收账款分别为603,652.72万元、892,469.94万元、931,163.24万元、1,241,652.12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6.47%、31.94%、37.66%、35.62%;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45次、2.38次、2.01次、2.15次。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36,515.34万元、951,538.68万元、982,820.10万元、1,316,532.06万元。
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存货分别为682,453.42万元、796,149.39万元、487,029.95万元、750,367.85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9.92%、28.49%、19.70%、21.53%;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60次、2.23次、2.68次、3.55次。
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资产总计分别为2,813,072.47万元、3,289,692.32万元、3,083,709.58万元、4,257,262.8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2,280,677.38万元、2,794,440.82万元、2,472,395.10万元、3,485,841.15万元。
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负债合计分别为2,161,883.06万元、32,420,902.11万元、2,166,651.27万元、2,855,605.4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982,977.25万元、2,183,884.25万元、1,928,836.77万元、2,543,688.52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试图联系中铝国际,截至发稿,采访邮件暂未收到回复。
专注工程设计及咨询、工程及施工承包、装备制造及贸易业务
招股书显示,中铝国际全称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 年 12 月 16 日,2011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设立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597 号),批准中铝国际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中铝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铝国际主要从事工程设计及咨询、工程及施工承包、装备制造及贸易业务。经营范围为: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行业及专项规划;国内工程的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及设备、材料的销售;承包境外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进出口业务;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产业技术研发及产品生产与销售;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铝国际于2017年06月30日在证监会发布最新版招股书,2017年12月26日晚间公布了《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80次会议审核结果》,中铝国际首发申请获通过,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和中信证券。
决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14,100万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1.有色金属工业智能装备、智能控制及公共服务平台技术研发,项目总投资10.00亿元,募集资金投资10.00亿元;2.补充工程总承包业务营运资金,项目总投资25.41亿元,募集资金投资25.00亿元;3.未来并购与战略发展资金储备,项目总投资5.21亿元,募集资金投资5.00亿元;4.偿还有息债务,项目总投资10.00亿元,募集资金投资10.00亿元。
发审委问询2017年业绩会否较大幅度下滑
据证监会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8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发审委要求中铝国际说明以下问题:
1、报告期,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0,652.11万元、13,371.66万元、18,415.33万元、5,630.4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7年经营业绩是否可能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情形,分析可能导致业绩下滑的影响因素,并说明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受到较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发行人合同取消金额分别为120.42亿元、200.19亿元、129.34亿元、255.55亿元,占期末在手合同金额比例分别为23%、38%、18%、52%。请发行人代表梳理分析合同取消的原因,合同取消是否涉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说明发行人合同取消比例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相关业务的市场环境是否面临较大的变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951,538.68万元、982,820.10万元、1,316,532.06万元、1,263,168.33万元,其中逾期应收账款分别占比14.04%、17.29%、15.11%、15.52%。此外,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涉及未决诉讼216起,其中被起诉132起,诉讼金额35,148.18万元;发行人提起84宗诉讼,诉讼金额382,815.85万元,发行人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余额为190,858.44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33,977.0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逾期应收款后续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对单项金额较大的逾期应收款未及时计提减值的情形;(2)上述诉讼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涉诉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连年出现较大金额的负值;从应收账款来看,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存在较多的逾期情形;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发行人解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由于BT项目占用资金、对部分优质工程客户提供财务支持。请发行人代表:(1)梳理BT业务及其它工程垫资项目,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年为负的原因,并结合国家目前的相关政策,说明工程垫资项目是否面临较大经营风险;(2)说明发行人目前的融资能力与资信状况,分析是否足以持续支持当前的公司经营模式;(3)说明发行人对资金运营方面的风险管控措施,并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委内瑞拉的两个重大项目Venalum项目、ALCASA项目的完工进度分别约为45%和91%,两个项目通过“中委联合融资基金”已经按合同约定收到部分工程款。但受委内瑞拉目前政治、经济、货币环境不利变化的影响,该两个项目的执行、结算、收款可能出现不利情况,从而影响发行人业绩。请发行人代表从合同变更、项目进度、项目结算、项目收款等方面,说明委内瑞拉相关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并说明发行人的风险管理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证监会2017年06月30日发布的中铝国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0,390.16万元、-94,269.13万元、-47,506.84万元、-129,892.46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27.72%、-113.20%、-70.86%、-315.08%。
请补充披露:(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长期为负的原因,是否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与当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现金支出,与报表相关项目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03,652.72万元、892,469.94万元、931,163.24万元和1,132,073.03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56,507.32万元、198,879.79万元、175,866.78万元、267,409.33万元,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79,230.45万元、309,609.74万元、211,326.13万元和338,637.08万元。
请补充披露:(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对部分组合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是否谨慎,不同业务类型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同一计提标准的合理性。(2)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与应收款项、预收账款变动的匹配性。(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5)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6)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异常合同,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并请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6年负债286亿
数据显示,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负债合计分别为2,161,883.06万元、32,420,902.11万元、2,166,651.27万元、2,855,605.4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982,977.25万元、2,183,884.25万元、1,928,836.77万元、2,543,688.52万元。
中铝国际表示,公司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截至 2014 年末、2015 年末和 2016 年末,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90.21%、89.02%和 89.08%。
流动负债比例较高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由于工程及施工承包业务的建造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公司要投入较多的流动资金。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主要依靠短期债务融资和增加经营性负债的方式解决流动资金需求。
2016年应收款185亿 应收账款余额132亿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中铝国际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2.08亿元、133.84亿元、184.80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11%、43.40%、43.41%。
中铝国际2014年至2016年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51,538.68万元、982,820.10万元、1,316,532.06万元。
中铝国际2014年至2016年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98,879.79万元、175,866.78万元、278,596.97万元。
中铝国际2014年至2016年长期应收款分别为129,410.17万元、231,437.94万元、327,774.78万元。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结合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等问题。
2016年逾期应收账款20亿 逾期应收账款计提坏账5亿
数据显示,中铝国际2014年至2016年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3,585.46万元、169,967.51万元、198,930.30万元;逾期应收账款净值分别为133,585.46万元、132,047.74万元、147,130.79万元。
2014年至2016年逾期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分别为43,891.03万元、37,919.77万元、51,799.51万元;逾期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占逾期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32.86%、22.31%、26.04%。
中铝国际2014年至2016年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计提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59,068.74万元、51,656.84万元、74,879.94万元;坏账准备余额占应收账款账面原值比例分别为6.21%、5.26%、5.69%。
证监会审核结果及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说明逾期应收款后续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对单项金额较大的逾期应收款未及时计提减值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等问题。
净利润起伏 港股公告2017年上半年业绩腰斩
数据显示,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814,475.17万元、1,888,496.74万元、1,944,952.92万元、2,476,561.9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72,656.29万元、72,364.13万元、53,927.47万元、115,719.79万元。
据中铝国际2017年8月30日在港交所发布的2017年中期业绩公告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8.80亿元,同比增长58%;归属于公司权益拥有人的净利润约1.7亿元,同比减少49%。
经营活动现金流长期负值 2016年经营活动现金流-12亿元
数据显示,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506.84万元、-94,269.13万元、-47,506.84万元、-119,235.69万元。
中铝国际表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差距较大,且持续为负数,表示公司回款能力和资金营运能力有待提升。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数,给公司的对外融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加了公司的财务费用和财务风险,限制了投资规模,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如果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不能获得改善,将会影响到公司发展计划的实施,甚至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证监会审核结果及反馈意见中均对中铝国际现金流数据进行了问询,要求公司补充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长期为负的原因,是否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说明发行人对资金运营方面的风险管控措施,并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等问题。
2016年存货账面余额76亿
数据显示,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685,421.05万元、797,900.62万元、489,068.72万元、757,623.00万元。
中铝国际表示,公司存货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公司存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支出,还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及备品备件等。如果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支出,公司在结算时与业主方发生重大争议,无法得到业主方确认,则该部分存货面临减值的风险。如果原材料、在产品等的市场价格出现长期大幅度下跌,这部分存货也将面临跌价损失。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说明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存在重大差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相关存货是否已按约定结算;若存在未按约定结算,请说明金额、比例及未按约定结算的原因,相关合同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或风险。(3)结合存货具体明细、年限、可变现净值计算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公司
数据显示,中铝国际2013年至2016年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1.78%、12.83%、11.40%、11.17%。行业均值分别为18.09%、14.57%、13.44%、16.04%。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分别为金诚信、中国化学、中国中冶、东华科技。
金诚信2013年至2016年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9.08%、26.56%、24.52%、26.34%;中国化学同期为14.53%、13.18%、13.75%、13.95%;中国中冶同期为13.59%、12.83%、13.12%、12.77%;东华科技同期为21.64%、16.32%、12.80%、18.13%。
中铝国际表示,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水平低于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要从事工程设计与咨询、工程及施工承包、装备制造和贸易业务,可比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和客户结构与公司有一定的差异,如金诚信主要客户是有色金属采选企业且未从事贸易业务,而贸易业务毛利率较低。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咨询设计业务主要项目毛利率的具体情况,同类别不同项目毛利率差异以及同一项目不同期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半年取消255亿元合同
据华夏时报报道,据12月27日,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30日,中铝国际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95.15亿元、98.28亿元、131.65亿元、126.32亿元,其中同期逾期应收账款占应收款项比例分别14.04%、17.29%、15.11%、15.52%。逾期应收账款比例出现轻微反弹。
此外,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涉及未决诉讼216起,其中被起诉132起,诉讼金额3.51亿元;发行人提起84宗诉讼,诉讼金额38.28亿元,发行人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余额为19.09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3.4亿元。
对此,证监会发审委对此要求中铝国际做出两方面说明,即逾期应收款后续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对单项金额较大的逾期应收款未及时计提减值的情形;此外是,上述诉讼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涉诉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企业都是如实披露相关情况,由于所处企业发展阶段不同会遇到相关问题,但是公司对未来持续发展,持续盈利都有信心。”中铝国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此外,中国铝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合同取消金额持续走高,占到在手合同金额比例已过半。
报告期,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同取消金额分别为120.42亿元、200.19亿元、129.34亿元、255.55亿元,占期末在手合同金额比例分别为23%、38%、18%、52%。
证监会发审委同样要求中铝国际做出解释:“梳理分析合同取消的原因,合同取消是否涉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说明发行人合同取消比例较高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相关业务的市场环境是否面临较大的变化。”
对此,中铝国际相关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有取消的合同基本都是业主或市场环境等外部原因导致,比如业主前期投入这个项目,但是相关手续办不到,最后项目作罢搁置,此外,在工程行业存在业主便利原则可以取消相关合同,这是行业比较普遍的特点。
“这种合同我们定期更新则不再将其作为在手合同,取消合同对公司而言没有任何支出,没有开工没有成本也就不存在损失。”上述中铝国际相关人士称。
对与上述系列问题,中铝国际也发布公告称,“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批复,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后及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让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知悉最新进展。”
募资50亿元必要性存疑
据金融投资报报道,招股说明书显示,中铝国际本次A股上市拟募集资金50亿元,从用途来看,其中有25亿用于补充工程总承包业务营业资金,5亿元用作“未来并购与战略发展资金储备”,有10亿元用来偿还有息债务。只有10亿元用作有色金属工业智能装备和智能控制相关技术平台的研发。可以看出,其中有40亿元不会对公司现有的核心竞争能力产生提升,只是当前业务的简单扩大或者是对负债的短期减轻。
另一方面,从公司财务报表来看,2014年-2016年年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分别为51.83亿元、56亿元、86.42亿元,如此之多的货币资金,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公司并不缺乏货币资金,对比50亿元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相关用途,也难免让投资者质疑公司是否真的有必要再在A股募集50亿元。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中铝国际2012年就已在港股上市,自上市以后股价最高3.34港元,截止目前公司股价仍然只有2.17港元,折合人民币约1.82元。众所周知,港股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港股市场对中铝国际给予的市场定价不足2元人民币反映了中铝国际不被港股市场认可或者认可度很低,更反认了其前景不受国际市场的看好。反观其在A股的发行,拟募集资金50亿元,行发股数不超过11.41亿股,即便发行股数顶格计算,其发行价格最低也是4.38元/股,相当于其港股市场价格的2倍以上,不仅破发的可能性存在,上市以后其股价长期低于发行价也可谓是有前车之鉴。
公司及子公司存在13项重大诉讼
招股书显示,中铝国际及其子公司存在13项诉讼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
1.六冶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唐钢铁”)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2014年11月18日,京唐钢铁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按照中铝国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扣除应由中铝国际承担的费用后,中铝国际自京唐钢铁处超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5,783,941元,请求判令六冶返还超领工程款。2015年3月12日,六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工程完工后,京唐钢铁未按合同约定方式计价、未对六冶申报的部分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审核和结算,请求判令京唐钢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2,281,055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六冶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京唐钢铁诉六冶(2014)唐民初字第205号民事案件,并申请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与六冶诉京唐钢铁(2015)冀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六冶的申请,并于2015年12月2日对合并后的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十二冶与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筹公司”)、西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咸公司”)借款利息纠纷诉讼
2015年5月13日,十二冶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统筹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3,208,333元,西咸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决统筹公司和西咸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2015年5月2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并民保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统筹公司、西咸公司人民币63,208,333元银行存款,冻结十二冶人民币63,208,333元银行存款。
西咸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西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西咸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立民终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并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十二冶借款利息6,320.8333万元,西咸公司对前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西咸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对前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了(2016)晋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二冶已于2017年2月27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2016)晋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
3.十二冶与西咸公司建设合作合同纠纷诉讼
2015年5月13日,十二冶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西咸公司签订的《“水镜草堂·草堂新城-西安新天地”一期项目融资建设合作合同》,并判令西咸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
西咸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西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西咸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立民终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十二冶与西咸公司签订的《“水镜草堂·草堂新城-西安新天地”一期项目融资建设合作合同》,西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十二冶违约金5,000万元。西咸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对前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6)晋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5)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变更(2015)并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西咸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二冶支付违约金3,792万元。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4.十二冶与淮南中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中圣”)、智荣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荣诚”)、北京五洲恒友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恒友”)、赣州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华隆”)及陈权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4月25日,十二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淮南中圣立即向十二冶偿还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垫资款本金人民币4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5,118.75万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5,081万元,判令智荣诚和赣州华隆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判令陈权荣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晋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淮南中圣座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座落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国庆西路南侧面积为90,250.79平方米,淮南市田家庵区十涧湖东路北侧16,481.4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贵阳工程承包公司与贵州神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科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4月12日,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神舟科技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5,313.8625万元、固定回报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75万元,并支付超期回报款人民币575.45万元,依法裁决神舟科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4.5715万元,裁决申请人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贵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贵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书,裁定神舟科技支付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垫付资金、违约金等共计2,720,0615万元,并将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房屋他项权证书》(筑房他证字第T1300002号)中载明的抵押财产交付拍卖,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2,720,0615 万元优先受偿;裁定神舟科技支付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工程欠款3,395.6925万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6.贵阳工程承包公司与贵州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民成”)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4月8日,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贵州民成支付工程款欠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269.655008万元,判令贵州民成支付工程垫资款、回报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7,543.868673万元,判令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就其所承建的华尔街项目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在建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贵州民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6676万元。
法院已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黔2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民成支付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工程欠款及违约金合计1,911.522059万元,并支付垫资款、垫资回报款及违约金合计6,133.00228万元,并将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不动产登记证明》(黔(2016)兴义市不动产证明第5227号)中记载的抵押财产依法拍卖,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5,71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7.贵阳工程承包公司与贵州中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鼎”)、神舟科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4月8日,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贵州中鼎支付垫资款人民币8,000万元、固定回报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680万元、超期回报款人民币2,479.5333万元及律师费人民币72.5476万元,裁决神舟科技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裁决贵州中鼎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0万元并返还垫付的监理费用人民币78万元,裁决申请人对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贵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贵仲裁字第256号裁决书,裁定贵州中鼎向贵阳工程承包公司返还垫资款6,836万元及违约金1,990.035556万元,支付固定回报及资金成本1,354.08万元及违约金394.187733万元,并将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房屋他项权证书》(筑房他证字第T1300002号)中载明的抵押财产交付拍卖,贵阳工程承包公司在前述贵州中鼎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8.十二冶与安徽万特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万特”)、安徽万特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6月3日,十二冶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万特及六安分公司向十二冶支付欠付工程款 15,221.323929 万元及违约利息2,739.83831万元,赔偿安徽万特及六安分公司给十二冶造成的损失2,774.225289万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及利息38万元。本案已于2017年2月23日开庭。
9.天津建设与高卫华以及天紫环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紫环保”)等7家企业的欠款纠纷
2016年5月30日,天津建设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紫环保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设备采购、保管、管理费费人民币3,575万元,其余7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此案。2016年6月15日,天津建设提交了《追加被告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增加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保税区分行”)为被告,并增加请求判令天紫环保偿还欠付的工程垫资款本息及设备投资款人民币14,094.55万元,请求判令华之源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源”)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华之源、工行保税区分行外的其余6被告对前述,工行保税区分行对全部诉请款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目前本案正在等待开庭。
10.沈阳院与盘锦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和泰”)、张义莲和尤峥嵘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28日,沈阳院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盘锦和泰支付工程回购款人民币193,118,379.11元(包括回购基数人民币161,944,492.27元及投资回报人民币31,173,886.8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3,263,590.36元,判令沈阳院就工程回购款的回购基数对其依合同建设的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张义莲和尤峥嵘以其所持盘锦和泰70%质押股权对盘锦和泰所负债务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并判令盘锦和泰返还沈阳院交予盘锦和泰代缴纳未缴纳税款人民币1,790,747.28元。沈阳院已就前述诉讼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案已于2017年2月28日开庭。
11.六冶与中合鞍山盛仕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仕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9月8日,六冶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仕德支付拖欠工程款55,107,037.13元及利息,并判令六冶对盛仕德开发的项目享有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辽03民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盛仕德银行存款55,187,037.1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12.九冶与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奥新能源”)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8月6日,九冶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雷奥新能源支付拖欠工程款51,718,541元及利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此案。2017年1月5日,九冶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根据公司的说明,目前本案正在等待开庭。
13.九冶与陕西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28日,九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原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80,971,663元及利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1月24日受理此案。目前本案正在等待开庭。
四年分红10.04亿元
201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二零一三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即建议分配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10股现金人民币1.3元(含税),合计共约为人民币346,210,800元。该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5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二零一四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批准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即建议分配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10股现金人民币1.0元(含税),合计共约为人民币266,316,000元。该次股利分配已实施完毕。
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二零一五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即建议分配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10股现金人民币0.6元(含税),合计共约为人民币159,789,600元。该次股利分配于2016年7月完成。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二零一六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批准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即建议分配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 10 股现金人民币 0.87 元(含税),合计共约为人民币 231,700,000 元。该次股利分配预计于 2017年 7 月完成。
[责任编辑:CX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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